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%新政解析
作者:北税企服 | 发布时间:2026-08-25一、政策升级背景
2026年3月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),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100%统一提高至120%。这一调整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。
二、核心政策内容
1. 扣除比例大幅提升
自2026年1月1日起,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%在税前摊销。
2. 适用主体范围
以下企业可享受120%加计扣除比例:
会计核算健全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
不属于烟草制造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房地产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娱乐业等行业
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限制的行业
三、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),以下费用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:
人员人工费用: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、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。
直接投入费用: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动力费用;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、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;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运行维护、调整、检验、维修等费用。
折旧费用: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折旧费。
无形资产摊销: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。
新产品设计费等: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。
其他相关费用:技术图书资料费、资料翻译费、专家咨询费、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,研发成果的检索、分析、评议、论证、鉴定、评审、评估、验收费用,知识产权的申请费、注册费、代理费,差旅费、会议费等。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%。
四、申报享受方式
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"真实发生、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"的办理方式。具体申报要点如下:
在预缴申报时即可据实享受,无需等待年度汇算清缴
通过填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A类)》第7行"减:免税收入、减计收入、加计扣除"享受优惠
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》(A107012表)
五、留存备查资料清单
企业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,保存期限为10年:
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
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
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
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(包括外聘人员)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、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
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、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
"研发支出"辅助账及汇总表
六、政策效应测算
以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为例:
| 项目 | 比例100%时 | 比例120%时 | 节税增加额 |
|---|---|---|---|
| 加计扣除额 | 1000万元 | 1200万元 | +200万元 |
|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| 1000万元 | 1200万元 | +200万元 |
| 节税金额(按25%税率) | 250万元 | 300万元 | +50万元 |
对于高新技术企业(税率15%),节税金额将从150万元增加至180万元,新增节税30万元。
七、实务操作建议
为充分享受120%加计扣除优惠,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:
建立健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体系,按项目设置辅助账
准确划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,避免费用归集混同
及时办理委托研发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
关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要求,配合税务核查





